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本问题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如果贵公司已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且购买方不能将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退回的,由购买方在新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贵公司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 如果贵公司未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或者虽已将开具专票交付给购买方但购买方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都退回给贵公司的,由贵公司在新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贵公司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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