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12366热线个税汇算专席组组长庞秋菊告诉记者,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扣除时间上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不同。简单来说,除大病医疗以外的其他几项扣除,可以选择在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填报享受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享受扣除;而大病医疗只能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环节填报享受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明确,2019年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简而言之,1.5万元是“起付线”,8万元是“扣除限额”。
因此,纳税人需要先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1.5万元才能开始扣除,这1.5万元本身不能扣除。
案例
2021年,孙先生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3万元,医保报销2万元,则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1万元,没有达到1.5万元“起付线”,因此,3万元均不享受扣除。
2021年,何先生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20万元,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8万元,超过政策规定的1.5万元“起付线”,超过部分为6.5万元(8-1.5),在8万元的“扣除限额”内,则何先生享受扣除的最高额度为6.5万元。
2021年,钱先生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30万元,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10万元,超过1.5万元“起付线”的部分为8.5万元,已超过8万元的“扣除限额”,那么钱先生最多能扣除8万元。
同时,大病医疗在扣除方式上也有些许特殊。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也就是说,如果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发生大病医疗支出,都选择由纳税人本人扣除,在计算“起付线”时,每人各自分开计算确定,但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则可以按符合扣除条件的人数叠加计算。
此处的“叠加计算”,不可以将某个人的大病医疗支出做“拆分”。例如将满足条件的个人大病医疗支出,一部分在自己扣除一部分在配偶处扣除,或者满足条件的子女大病医疗支出拆分至父母处分别扣除等方式,都不符合政策规定。
案例
一家三口都有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丈夫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5万元、妻子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10万元、未成年孩子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1万元。这种情况下,孩子没达到1.5万元“起付线”,不能扣除;丈夫、妻子都超过了1.5万元“起付线”,可以扣除。如果选择在丈夫一处进行扣除,妻子不扣,则合计最高扣除限额应为16万元(8×2),所以丈夫可以扣除11.5万元(5-1.5+8),而非8万元。
提示:国家有关部门也发布了供纳税人查询具体金额的手机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下载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即可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时,应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判断应在哪个年度享受扣除,并正确填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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