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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多上社保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一、社会保险

1、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三、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2、职工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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