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以下的三问三答,希望可以为大家解惑。
1、问
我们财务部搬办公室,人员不够用,于是在劳务市场找了几个劳力工帮着搬运完了。最后要支付工钱了,工人却没有发票,我有点犯难了。我知道,对于个人来说,要求他们提供这些发票确实很难。但我们公司作为一个核算规范的企业,如何处理这些没有发票的事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问
那什么是内部凭证?用内部凭证做账需要注意什么吗?
答: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所以,即使没发票,还有支付流水凭证、内部支付流程、对方的签收证明等收款凭证,这些都是税前扣除的依据,应如实反映经济业务,按规定入账。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和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生了业务,对方不能提供发票的时候,企业可以遵循的操作思路。
3、问
最后问一下,如果我们企业是经常发生的且金额较大的业务,除了用内部凭证做账,还有什么其他合法合规的做账方法吗?
答:
如果企业是经常发生的且金额较大的业务,建议还是需和正规单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的单位,辅助用工较多的单位,可以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从而合规的取得劳务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更多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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